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广场**座门口时,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江野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150元)停放在该处,且车钥匙还挂在车上,李某某便将该车盗走。民警经过侦查,于当天晚上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卓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光盘1张、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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