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至贾某某**镇**服饰广场,利用解磁器将该店内物品感应磁片解掉的方式,将店内衣物、鞋等盗走,总计价值人民币593.5元。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至贾某某**镇**服饰广场,盗走店内一件儿童外套,价值人民币110元。
2.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至贾某某**镇**服饰广场,盗走店内三条女式内裤和二条儿童内裤,合计价值人民币35元。
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至贾某某**镇**服饰广场,盗走店内十双黑色丝袜,价值人民币7.5元。
4.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至贾某某**镇**服饰广场,盗走店内一件女式毛衣和一双粉色女式拖鞋,合计价值人民币55元。
5.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至贾某某**镇**服饰广场,盗走店内一条深色男士长裤,价值人民币75元。
6.2020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至贾某某**镇**服饰广场,盗走店内一条女式打底裤,价值人民币55元。
7.2020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至贾某某**镇**服饰广场,盗走店内一双男童鞋、一对蓝色枕皮、一件蓝色被罩,合计价值人民币66元。
8.2020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至贾某某**镇**服饰广场,盗走店内一件女式白色外套,价值人民币19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物照片等物证照片;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万家福服饰广场店内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洁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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