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8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号。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12月6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2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桐形市场白领公寓,用身体撞开被害人谌某某居住的**房间房门后欲进入室内盗窃财物,后被在家休息的被害人谌某某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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