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355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6次来到东莞市南城区***超市内盗得水桶、收纳盒等物品一批。破案后在李某某家中起回家必备牌卫浴龙头等36件物品,经估价,合计价值3210.8元
2020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东莞市南城区***超市内盗得杜比骑士混款男士内裤1条、大创品牌纸袋2个、家彩品牌地垫1块、名人世家品牌男士内裤1条、优品枫牌男内裤2条、健之豪男士混款三角裤1条,经估价,上述物品合计价值80元。得手后李某某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员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缴获家必备牌卫浴龙头等赃物,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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