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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现住:山西省娄烦县**镇**村。2013年8月27日因盗窃罪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被怀某市公安局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6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再次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怀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怀某市六小附近吊炉烧烤店内盗窃马某甲9盒芙蓉王香烟,价值225元。

2、2019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怀某市花袭人女子会馆盗窃陈某某OPPO  R9S手机,价值365元。

3、2019年12月7、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怀某市学苑小区C区附近香锅鸭头饭店内盗窃孙某某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价值300元。

4、2019年12月2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怀某市纳米汗蒸馆内盗窃王某某12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马某甲、陈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书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济林

检察官助理:马丽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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