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村**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巷**院。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山大二院负一层停车场内,使用拾得的钥匙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认定价格:2319元)窃走。查获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段志文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3430****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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