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村。2018年12月24日因盗窃被郯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月4日因盗窃被郯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银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窜至郯城县**镇等地多次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郯城县**镇**村西湖,盗窃陈某某空调外机一个。
2、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郯城县**镇**村南大棚地里,盗窃秦某某水泵一个、水管一条。
3、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郯城县泉源镇后鲍村东北承包地里,盗窃王某某电缆线一盘。
4、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郯城县庙**镇**村,盗窃黄某某废铁一宗。
5、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郯城县庙**镇**村废品收购站门口,盗窃曹某某空调外机一个。
6、2020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郯城县庙**镇**村村西,盗窃岳某某板房内门窗、防盗网、钢筋时被发现后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秦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书;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苗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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