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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曹某**镇**庄**村路庄**号。2016年6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曹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曹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曹某看守所。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晚上,在曹某**医院分院门口西侧将周某某的1辆黑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15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8时许,在曹某**街道办事处**购物超市东侧将张某某玲的1辆银色“百事利”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9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11时许,在曹某**路**路**号公共汽车上,将司机郑某某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郑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来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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