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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李某乙)。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保证人:李某乙,身份证号5101301970********),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邛崃市临济镇青华社区263号被害人周某某家参加结婚婚宴时,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家3楼一寝室衣柜抽屉内的人民币19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将盗窃19000元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主动到邛崃市公安局临济派出所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9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正祥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342****);

   2.案件证据材料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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