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旺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6********,汉族,中专,住旺某某五权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旺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零点6分至22分,被告人李某某在五权镇街道,采取用木棍撬开卷帘门的方式,入室盗窃福儿超市、美佳乐超市和红旺超市三家超市,共盗得现金8810元、3包宽窄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被害人何某某、侯某某、刘某某陈述;
3、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李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5、监控视频;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被告人李某某前科查证材料;
8、被害人收条及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瑛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李某某现住旺某某五权镇**村**组,联系电话:1518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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