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121993********,汉族,高中文化,广元市**食品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公寓**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公寓家中使用以前在姓华的网友处获得的微信(微信号:xiaoqi8****)绑定被害人冯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和中国工商银行卡,通过该微信将冯某某工商银行卡内的33500元人民币分8笔(3笔3000元、2笔5000元、1笔10000元、1笔4300元、1笔200元)转入该微信零钱通,再将33500元转入至其自己使用的微信账户(微信号:abc117013****)。将其中1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冯某某微信(微信号:wxid_0ekizgyxra****),用于偿还以前的借款;将其中2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冯某某;剩余3500元提现至李某某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3090********);再将其中2600元转账至李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28696********),并将这3500元作为自己日常开支使用。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将赃款全额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各一张,红色 vivox21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相关文书、李某某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李某某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