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村**组**号,捕前住广元市利州区**路**号**大众浴室。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街**号广元市审计局**楼**号办公室,趁他人不在,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所有的放在办公室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8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后其销账获账款200元,所获账款被其挥霍。
2.2020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巷**号税务局**号办公室内,趁办公室无人,将被害人杨某某的华为Mate30pro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00元)。后其销账获账款1850元,所获账款被其挥霍。
3.2020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路**段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楼**办公室,趁办公室无人之际,进入房间内将办公桌上的400元现金和一部黑色华为nova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00元)盗走,后其销账获账款800元,所获账款被其挥霍。
4.2020年5月22日10时03分,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医院消防控制室,趁被害人刘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办公桌上正在充电的一部红色一加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0元)盗走,后其销账获账款200元,所获账款被其挥霍。
5.2020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号**栋**单元的**教育公司一办公室,趁办公室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办公室抽屉内的一部玫瑰金色的苹果6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盗走。后其销账获账款200元,所获账款被其挥霍。
6.2020年5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楼**号房间,趁房间无人之际,将办公桌上一部深蓝色华为mate20pr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盗走。后其销账获账款400元,所获账款被其挥霍。
7.2020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广元市昭化区审计局**楼龚某某的办公室,趁办公室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龚某某放在茶几上的钱包内的1700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将所获账款全部挥霍。
8.2020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万缘利州区**办公室,趁办公室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办公桌上充电的一部银灰色的华为P20pr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0元)盗走。后起销账获账款800元,所获账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财物经鉴定共计人民币:16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手机采价说明等;2.证人杨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何某某、龙某某、张某某、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广利价鉴【2020】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6. 作案地点辨认、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陆续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 案卷卷宗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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