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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7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8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9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0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团**门口处,盗窃事主董某某的久久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30元),后被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如实供述、赔偿并获得谅解的从轻情节,其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情节,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昊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电话:1561159****,保证人: 于某某,电话:1316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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