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9********,哈尼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4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毛则”(在逃)来到蒙某市文萃路**小区旁,共同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马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9月6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毛则”(在逃)来到蒙某市**街**幢楼下红谷专卖店门前,共同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雅迪牌红色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乙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