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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路**幢**单元**号,2016年1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我院于2020年4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开远市**路**号**坊母婴用品店,假装购物,趁店员不备从货架上盗窃一罐纽菲特奶粉800克装后离开现场。

2、2020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开远市临江**路**坊母婴用品店,假装购物,趁店员不备从货架上盗窃一罐启赋牌三段婴幼儿配方奶粉900克装;一罐澳多灵儿童奶粉800克装;一罐澳多灵牌一段配方奶粉800克装,之后离开现场。

3、2020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开远市临江**路**坊母婴用品店,假装购物,趁店员不备从货架上盗窃二罐澳多灵牌一段配方奶粉800克装,之后离开现场。

4、2020年1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开远市**路**坊母婴用品店,假装购物,趁店员不备从货架上盗窃一罐春天羊牌山羊奶粉800克装;一瓶乐婴堂牌山茶油霜68克装之后离开现场。

经过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奶粉、护手霜进行市场价格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250.33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店内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萍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路**幢**单元**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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