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打工,住枣庄市山亭区**村**号。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同事战某某醉酒熟睡之机,使用手机登录战某某游戏账户,将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的2000元和支付宝花呗2993.66元钱转入游戏账户,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将4993.66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内,赃款自肥。案发后,将赃款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扣押、提取、辨认笔录;书证;被害人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理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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