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去到南海区**批发市场**号档旁楼梯间,盗窃了一台红色杂牌电动车。
2019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南海区**镇**广场**出口的停车场内,盗窃了一台白色车身、红色车轮盖的杂牌电动车。
2019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南海区**村**路**号停车棚,前后两次分别盗窃了一辆男装山地自行车和一台电动车。
2019年9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南海区**批发市场**栋楼梯间,盗窃了一台蓝红色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一红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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