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20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江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14日10时许,窜至白山市浑江区**小区门市**店内,盗窃华为NOVA3e手机一部。被盗手机被其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2.被害人王某某陈诉;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17时许,窜至白山市浑江区**幼儿园内,盗窃VIVO NEX手机一部。后销赃至王某某处,获利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被盗手机返还被害人。经白山市浑江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00元。
1.书证: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诉;;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白山市浑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浑江价认字[2020]002号);
6.辨认笔录;
7.试听资料:白山市浑江区江北**幼儿园于2019年10月20日17时许被盗监控视频。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窜至白山市红旗街**商店,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1,500.00元,次日将窃得的赃款返还被害人。
1.书证:案件来源、扣押清单、李某某盗窃案件比对照片、李某某照片截图、办案说明;
2.被害人马某某陈诉;;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试听资料:白山市**街**商店于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被盗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2020年5月25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壹拾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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