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甲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连信”相识,在交往过程中获知被害人朱某甲的微信****,2020年9月11日至15日期间,李某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盗窃朱某甲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共18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