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綦江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滕某某、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乙(另案处理)通过翻墙进入重庆市高新区曾家镇振华路甘肃建投万普隆油气产业园工地,共盗窃甘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扣件约1140个,后将盗来的扣件运至九龙坡区陶家镇友爱村12组22号被告人滕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滕某某明知李某某向其销售的扣件是赃物仍以单价2.7元一个的价格进行收购,李某某销赃获款3100元。
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5016元。
2、2020 年1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乙(另案处理)通过破坏工地围挡进入重庆市高新区金凤金尊路五九所项目工地,共盗窃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扣件约1340个,后李某某将盗来的扣件运至被告人滕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滕某某明知李某某向其销售的扣件是赃物仍以单价2.7元一个的价格进行收购,李某某销赃获款3600元。
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5896元。
3、2020年1月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乙(另案处理) 通过翻墙进入重庆市江津区德感镇财信中梁华府工地,共盗窃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信中梁华府项目部的扣件约1600个,后将盗来的扣件运至被告人滕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滕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向其销售的扣件是赃物仍以单价2.7元一个的价格进行收购,被告人李某某销赃获款4300元。
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7040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滕某某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黎某某、付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79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共计1795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荣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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