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汉族,高中,住安阳市北关区某某。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经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经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天冷的时候,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刘家庄一间租住的民房内,使用辘轳、铁锨、鼓风机等工具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挖到几件玉器文物后将盗洞回填。后将挖出的玉器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郑州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4万元。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出具的协作函认定:该地址属于殷墟遗址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该盗掘地点有一座商代墓葬,此次盗掘行为对商代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
2、2014年冬天或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周某某、侯某某(二人已判决)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徐家桥南桥村王飞家西屋内,使用辘轳、铁锨、鼓风机等工具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未挖到东西后将盗洞回填。
3、2014年冬天或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周某某、侯某某(二人已判决)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徐家桥南桥村东街21号院东屋内,使用辘轳、铁锨、鼓风机等工具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未挖东西后将盗洞回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殷墟管理处协作函,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某某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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