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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伐林木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4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申某甲和申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二人承包栽种在建安区蒋李集镇岗申村至毛头刘村公路南侧的28株杨树以3500元钱的价格卖给秦某某,尔后秦某某将28株杨树伐掉。经鉴定:被李某某卖掉后伐掉的28株杨树活立木蓄积为:9.7569立方米,价值4439元。李某某所得赃款3500元已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他人林木而予以盗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盗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杜改改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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