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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玩忽职守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1******042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鞍山市**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2月14日由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处长期间,在审核鞍山市**原主任白某某(已判刑)用虚假手续上报付某某等人**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未能发现三笔贷款存在超过其贷款额度、**贷款条件、**已封存不符合贷款条件及《**》中没有调查人签字等情况下,仍签字审核同意三笔贷款。致使违规发放付某某名义贷款人民币40万元,违规放贷白某某名义贷款人民币35万元,违规放贷金某某名义贷款人民币50万元,合计人民币125万元。截止2016年8月30日,付某某名义贷款欠人民36万元余元、其中所欠本金351 878.16元;白某某名义贷款欠人民币33万余元,其中所欠本金323 224.56元;金某某名义贷款欠人民币49.8万余元,其中所欠本金492550.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审批表、违规发贷说明、**操作规程、市编委会文件等;

2.证人于某某、白某某、金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箫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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