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3011976********,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镇***村委会**合作社**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4日,经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到楚雄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山上砍伐林木。2019年4月15日,经鉴定,立木蓄积为19.1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未经许可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9.1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拘役四至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茹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原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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