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3011976********,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镇***村委会**合作社**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4日,经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到楚雄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山上砍伐林木。2019年4月15日,经鉴定,立木蓄积为19.1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未经许可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9.1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拘役四至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茹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原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