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云南省思茅市翠云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刀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镇思茅区**对面停车位,将胡某某停放在停车内的一辆白色尚领牌电动车(车架号:LS180549****,电机号:181220****)盗走。经普洱市赢鼎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认定,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所戴黑色鸭舌帽照片二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正、侧面照片,彩云大数据系统查询信息查询,户口证明,违法前科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情况说明;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及视频制作说明三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20年8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涉案的黑色鸭舌帽随案移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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