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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盗窃、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97********,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捕前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小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后某某,曾用名: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盗窃罪、后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杨某某、被告人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杨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7月20日0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乙(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到思茅区龙潭乡桔香路鸿坤宾馆楼下将谢某某停放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Y125-S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4H02276,车架号:LWBPCJ1S0E1026410,车牌:云JXD***)盗走。被告人后某某明知是李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来的摩托车,帮助其转卖给杨某丁并获利。经普洱赢鼎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545元。

2、2019年07月23日0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乙(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到思茅区西郊路81号(三木小区)3栋楼下将罗某某停放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Y125-S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4D05565,车架号:LWBPCJ1S9E1011825,车牌:云JNN***)盗走。被告人后某某明知是李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来的摩托车,帮助其转卖给施某某并获利。经普洱赢鼎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690元。

3、2019年07月24日0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丙(另案处理)到思茅区南屏镇木乃河工业园区“蓬蓬包子店”门口将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Y125-S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2K00979,车架号:LWBPCJ1S9C1A2607,车牌:云JJQ***)盗走。被告人后某某明知是李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来的摩托车,帮助其转卖给杨某戊并获利。经普洱赢鼎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761元。

4、2019年07月29日0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丙(另案处理)到思茅区南屏镇思澜碑“旭和酒店”门口将苏某某停放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Y125-S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7F00267,车架号:LWBPCJ1S1H1009250,车牌:云J61***)盗走。被告人后某某明知是李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来的摩托车,帮助其转卖给罗某甲并获利。经普洱赢鼎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4343元。

5、2020年04月20日0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思茅区南屏镇整碗村委会石头山社60号门口将王某某停放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Y125-S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4C01201,车架号:LWBPCJ1S1E1006053,车牌:云JRR***)盗走。被告人后某某明知是李某某盗窃来的摩托车,帮助其转卖给谢某某并获利。经普洱赢鼎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980元。

6、2020年04月24日0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思茅区南屏镇曼连村刀官寨小组72号一楼停车场将赵某某停放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Y125-S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7J04801,车架号:LWBPCJ1S4H1016757,车牌:云J10***)盗走。经普洱赢鼎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343元。

以上六辆被盗摩托车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依法扣押后,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照片6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后某某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证说明,抓获经过、投案自首经过、到案经过,社会调查报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机动车行驶证、发票联、机动车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杨某丙、杨某乙、张某某、罗某甲、徐某某、杨某己、谢某某、施某某、杨某戊、杨某丁、刘某某、蒲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苏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8.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后某某明知是李某某盗窃所得的财物,多次予以销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楸

202082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被告人后某某现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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