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刑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兴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2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8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10日下午,西宝高速扩建工程K18+300米标段路基施工负责人姚某某与施工人员被告人李某某、苗某某、白某某等人在兴平市**乡**村村东中铁十五局高速公路扩建项目施工工地商议工作面上料的事。苗某某安排车队运料过程中,**村村长袁某某闻讯前来阻挡施工,白某某、姚某某、苗某某三人和袁某某发生争执后厮打。李某某害怕田北村村民闻讯来找事,让施工人员马某某(已判)准备洋镐把,马某某(已判)又指使在工地干活的刘某某(已判)从他的车上取洋镐把,刘某某(已判)将取来的四根洋镐把放在沟边土堆旁。田北村村民被害人袁某乙、袁某某(袁某某之父)等人听说袁某某被打的消息后急赶到现场,李某某见状拿了一根洋镐把跑过去,用洋镐把打在袁某乙头上。马某某(已判)见状也手持洋镐把准备打袁某乙时,打在袁某某头上,将袁某某打倒在地,接着又用洋镐把打在袁某乙身上。随后,李某某和马某某(已判)扔掉洋镐把逃离现场。赶来的村民将袁某某、袁某乙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袁某某于同年11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袁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袁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2010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高速公路施工人员之一,在施工方人员与村民发生争执斗殴过程中,指使他人寻找作案工具并持械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危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兴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单页材料4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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