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租住岳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9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岳阳市岳阳楼区**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后门附近,遇前方道路弯道,在沿弯道向右转弯超越靠路边同向行驶由卢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因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距离,车辆右侧中后部刮撞到两轮电动车尾部,造成卢某甲倒地受伤、两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卢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分析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持准驾车型为D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在弯道行驶时,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责任划分原则,认定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卢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滨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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