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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患有尿毒症,常年在谢家集区新华医院进行透析治疗。2020年3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血液透析滤过机的使用问题,在电话里与新华医院透析室主任张某甲发生争吵。当日下午4时许,李某某为泄私愤,使用用木凳子将新华医院急诊楼五楼血液透析室内的一台血液透析滤过机砸坏。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血液透析滤过机被损坏的价值为76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乙、李某甲、张某甲、王某某、孔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公私财物,价值768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永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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