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皂市**村(原皂市***村)一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皂市镇**村(原皂市**村)一组池塘附近因抽水问题与方某某产生矛盾,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头朝方某某左下腹打了一拳,方某某受伤。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方某某达成和解,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报告、病历、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天公鉴(损)字[2020]190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通过赔偿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皂市**村(原皂市镇**村)一组,联系电话1867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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