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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镇**居委会**组,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甲、李某乙、李兰(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陆某某发生纠纷并互殴。致被害人陆某某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的左侧第5、6肋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他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涉案物品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扫把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110接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刑事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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