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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东城区**胡同**号院内与被害人关某某发生口角,后将关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关某某骶骨骨折。经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身份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出警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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