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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9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吴某某**镇,现住吴某某**镇**村,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村大集上,因被害人周某甲对其辱骂,从而与周某甲发生口角,李某某将周某甲打倒在地,造成周某甲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周某甲之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吴某某人民医院的病例、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周某甲的轻伤和解书、被害人收到赔偿的收条;2.证人周某乙、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吴某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才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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