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9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吴某某**镇,现住吴某某**镇**村,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村大集上,因被害人周某甲对其辱骂,从而与周某甲发生口角,李某某将周某甲打倒在地,造成周某甲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周某甲之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吴某某人民医院的病例、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周某甲的轻伤和解书、被害人收到赔偿的收条;2.证人周某乙、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吴某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才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