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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一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9日投案自首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变更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酒后玩牌时发生争执,王某某拽李某某脖领,李某某捶打王某某鼻部和嘴部,致使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2.南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南公物证鉴(伤检)字【2018】120号鉴定文书;3.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王某某人身检查笔录;4.证人证言:王某甲、韩某某证言;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玩牌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红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其家中。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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