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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92********,回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先后联系曹某某、方某某、王某甲、孟某某到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19张,并以每张300元的价格收买,后将收买的银行卡连同李某某本人及其丈夫王某乙办理的银行卡共计38张,以每张6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韩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7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玉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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