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号,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大道**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北海市银海区南珠大道东边垌村书生宾馆旁其经营的店,明知骆某某 (绰号“骆某”)等人卖给他的电缆线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然多次进行收购。
一、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骆某某等人将从北海市银海区**工地盗窃得来的赃物十捆黑色电缆线搭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废品收购店,李某某以人民币1050元的价格进行了收购。
二、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废品收购店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收购了骆某某等人从上述工地盗窃得来的八捆黑色电缆线。
三、2019年1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废品收购店以312元的价格收购了骆某某等人从上述工地盗窃得来的二捆黑色电缆线。
四、2019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废品收购店以人民币1056元的价格收购了骆某某等人从上述工地盗窃得来的十一捆黑色电缆线。
五、2019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废品收购店以人民币673元的价格收购了骆某某等人从上述工地盗窃得来的六捆黑色电缆线。
六、2019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废品收购店以人民币744元的价格收购了骆某某等人从上述工地盗窃得来的六捆黑色电缆线。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废品收购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收缴电缆线六捆,并将所收缴的电缆线归还失主。经估价,李某某所收购的六捆电缆共价值人民币6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赃物照片、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信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然进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讯问笔录、换押证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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