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2)莆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黄某甲(另案处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陈某某支付的购地皮款人民币120万元及该款自2008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该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的利息。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黄某甲不服上诉判决,又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闽民终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于同日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8月22日,陈某某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27日,该院立案并于同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黄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黄某甲隐瞒其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社区**路**号、**号的不动产。由于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黄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4年1月26日将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黄某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4年3月12日对同案人黄某甲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于2014年5月8日、2019年1月23日对被告人李某某拘留十五日,并于2013年12月13日、2014年3月12日、2016年1月22日、2016年3月4日、2017年9月12日先后发出五份《执行裁定书》,两次裁定查封同案人黄某甲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的整栋五层建筑物及其所属土地使用权;两次裁定查封同案人黄某甲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号一栋两坎店面的七层建筑物及其所属土地使用权;裁定扣留、提取同案人黄某甲在莆田职业技术学校的工资收入。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二份公告,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黄某甲在2019年2月20日前迁出已被查封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的整栋建筑物、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号一栋两坎店面的七层建筑物。2019年2月15日,该院将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的房地产进行司法拍卖,并以人民币103万元的价格变卖给董某某。
在执行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黄某甲未按照上述裁定规定的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的要求,以及未按照上述公告给予的三个月宽限期内迁出房屋,却将上述被查封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社区**路**号、**号的不动产、被查封、已经拍卖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的不动产用于居住及出租给案外人,致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9年8月13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迁出房屋公告、房屋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方某甲、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