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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号。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之前与同村李某乙有矛盾,其携带农药氧乐果至青岛市黄岛区**镇***村的村民李某丙、李某乙两家门前,并先后将该农药甩撒在该两家门前前栽种的韭菜上。后被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在两家送检的韭菜上均检出氧乐果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凝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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