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百管公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5********,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8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2日晚上,被害人杨某与杨某某等人在百里杜鹃鹏程管理区某某KTV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杨某醉酒后走出KTV上了被告人李某甲的轿车,李某甲遂将车辆开至大方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趁杨某醉酒不知反抗之机,停下车辆在该车副驾驶室对杨某实施奸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黔西妇幼保健院疾病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公(司)鉴(法物)字[2018]15号;6.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杨某酒醉不知反抗时对其实施奸淫,系采用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礼刚
检察官助理:陈渭霖
2019年3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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