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Z41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本院受理审查起诉后,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李琴在其经营的位于都江堰市**镇**路**号的**茶楼内摆放捕鱼机一台2座,供赌客从事赌博活动。经四川**有限公司测量,该茶楼距离**小学的距离为51.91米。
李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小学附近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综合考量,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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