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吉林省通化市**县**镇**一组,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龚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受“虾骨唐”、“阿君”(均另案处理)等人指使,在本市**山庄“**院”内提供赌桌、筹码等赌具,供参赌人员以“六名”(以标注吉品、拔桂、日山、莱生、安士、逢春等六个竹板代表数字1至6)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762433.5元。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拍摄照片及视频,以备参赌人员核实下注情况。
2018年12月3日,福鼎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本市**山庄“**院”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王某某、龚某某、黄某某,并查获韦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等二十名参赌人员,后收缴赌资2887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查扣的苹果X手机一部、iPad五部、华为7手机一部、赌具各色纸质筹码、圆形塑料筹码、竹板、铜质套筒等物品照片;
2. 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龚某某、黄某某、应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鲍某某、叶某某、邱某某、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翼
检察官助理:徐青娥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证据六页、移动硬盘一个、随案移送iPad五部、华为手机两部、苹果手机一部。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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