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同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边锋约牌冲击麻将”软件上申请了一个房号4044的棋牌室,随后邀请其为群主的闲聊群成员孙某某、冯某某、许某某、谢某某平等人在其开设的网上棋牌室内以“冲击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以出售桌卡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易明细、提取记录、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许某某、谢某某、冯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梦清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8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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