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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海南省澄迈县****社区居委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16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8日凌晨,为牟取经济利益,被告人李某某和“么才”(身份不详)各出资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在澄迈县金江镇龙腰村的一个废弃宰牛场附近及澄迈县金马大道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旁的乡道内进三公里处的橡胶园内,以“赌大小”的形式开设赌场,吸引参赌人员前来赌博。赌场开设期间,李某某、“么才”安排王某甲、林某某等人负责摇骰子、接送赌客、望风等工作,并按照每人每天200元向上述人员发放工资。2019 年11月28日凌晨,民警在上述橡胶园内将李某某、王某甲、林某某、王某乙等人抓获,并当场扣押骰子、陶瓷杯等赌具。随后,民警从王某乙等参赌人员处扣押到赌资50204元(其中1600元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赌具等物品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假币收缴凭证、缴款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3.证人王某甲、林某某、王某乙、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书 记 员:王思予

2020 年 4 月8 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赌具1套;

    4.涉案财物:人民币48604元,现存放于澄迈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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