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住某某镇某某村。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李某某因病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属田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大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闫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在网上共同开设赌场牟利。李某某购买一张兴业银行卡和手机卡交给闫某某用于开设赌场使用,闫某某将卡绑定后,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廊坊头牌”软件,从上线购买金豆组织他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某在“茶馆”中帮助参赌人员上下分,二人从中牟利。经查,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10月27日闫某某从上线购买金豆共转账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同案犯闫某某的供述;
4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孝显龙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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