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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2月13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8年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2天,罚款16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宋集乡李码村及宋集乡三里墩村等地开设赌场三十余场,参赌人员三十余人,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照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1证人董某某、贾某某、殷某某、司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涉案人员甘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

1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检察官助理:李汇敏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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