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乡**街**号。2011年3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镇**社区**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绰号“某某丁”),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戊”、“某某己”),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79********,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庚”),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绰号“某某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乡**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陈某某、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甲、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等人通过商定由黄某甲、赵某甲、李某某出资,黄某甲安排韦某乙(另案处理)负责赌场开赌时的管理工作,韦某乙找来了杨某甲、杨某乙、黄某丁、农某甲(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一起负责帮庄家找补赌资和“吃点子”,安排廖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赌场的收支工作及在赌场找补赌资和“吃点子”;李某某负责买通当地派出所;赵某乙负责赌场的选址、搭建、停车场的工作安排,并找来黄某戊、黄某乙、黄某己、黄某丙、赵某丙、赵某庚(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望风和驾驶车辆接送赌客进出赌场。陈某某、许某甲则负责联系大新县及周边的赌客前来赌博,以及在赌场内看场和在周边望风。黄某甲、李某某、赵某甲在赌场内一起合伙坐庄聚众赌博,黄某甲还联系下雷镇、扶绥、江州的老板到场轮流坐庄聚众赌博,一起合伙开设赌场,从赌场中抽头渔利,按照分工从赌场获利按事先约定的“点数”分配,约定黄某甲、赵某甲、李某某占赌场收益的三成,赵某乙、陈某某、许某甲三人占赌场收益的四成,黄某甲联系来的扶绥、江州的庄家等人占赌场收益的三成;韦某乙、廖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黄某丁、农某甲、黄某戊、黄某乙、黄某己、赵某庚、黄某丙、赵某丙等人根据分工则由赌场支付每天一百至五百元不等的工钱。
黄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李某某等人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9月11日,先后在大新县福隆乡平良村、五山乡三合村常屯附近、下雷镇信陇村龙甲屯附近、下雷镇新丰新废弃矿场厂房内、五山乡文应村布太屯和古梅屯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具体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等人于2020年5月28日、29日在大新县五山乡文化村岜化屯(念笃屯)附近野外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9日下午该赌场被大新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查处,当场查获涉赌人员赵某丁、赵某甲、赵某戊、赵某辛、张某某、许某乙,后移交大新县公安局五山派出所处理。
2.被告人黄某甲、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陈某某、许某甲等人按照事先分工于2020年6月3日至6月12日在大新县福隆乡平良村平良驿站附近一山坡林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韦某乙、杨某甲、杨某乙、黄某丁、农某甲等人一起负责找补赌资、“吃点子”;廖某某负责收取赌场“保费”及赌场开支工作、协助赌场找补赌资、“吃点子”。期间大新县公安局福隆派出所组织查处,未查获涉赌人员。
3.被告人黄某甲、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陈某某、许某甲等人2020年6月13日至7月21日(6月25日端午节除外)在大新县五山乡三合村常屯(原锌矿)附近野外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韦某乙、杨某甲、杨某乙、黄某丁、农某甲等人一起负责补赌资、“吃点子”。廖某某负责收取赌场“保费”和管理赌场开支工作,及协助赌场找补赌资、“吃点子”。黄某戊、黄某乙、黄某己、黄某丙等人望风及驾驶车辆接送赌客进出赌场。2020年7月10日下午,该赌场被大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查处,当场抓获农某乙、许某丙、叶某某、赵某己、韦某甲、兰某某、零某某等7名涉赌人员,并移交五山派出所处理。
4.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20年9月6日至8日在大新县下雷镇信陇村龙甲屯附近山坡、下雷新丰新废弃矿场厂房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韦某乙、杨某甲、杨某乙、黄某丁、农某甲等人到赌场负责补赌资、“吃点子”;廖某某负责收取赌场“保费”和管理赌场开支工作,及协助赌场找补赌资、“吃点子”。9月8日16时许,赌场被下雷边境派出所查处,未查获涉赌人员。
5.被告人黄某甲、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陈某某、许某甲等人2020年9月9日在五山乡文应村布太屯一民房前、2020年9月10日、11日在五山乡文应村古梅屯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韦某乙、杨某甲、杨某乙、黄某丁、农某甲等人一起负责补赌资、“吃点子”;廖某某负责收取赌场“保费”和管理赌场开支工作,及协助赌场找补赌资、“吃点子”。黄某戊、黄某乙、黄某己、赵某庚等人负责望风,黄某丙、赵某丙负责驾驶车辆接送赌客进出赌场。9月11日下午15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抓获黄某甲、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三十名参与赌博人员,查获涉案车辆十五辆,收缴参与赌博人员赌资七万七千余元,其中从黄某甲处收缴25000元,赵某甲10000元,赵某乙200元,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李某某、陈某某、许某甲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曾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现又重新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海峰
检察官助理 赵求贤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陈某某、许某甲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起诉书3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量刑建议书》1份以、《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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