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道**村**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叔叔李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至本区**街道“**超市”门口,解决其表弟徐某某与田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后因徐某某谎称其与战友孙某某之间亦存在债务,李某甲遂电话要求孙某某至现场。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田某某发生争执,田某某遂电话联系李某乙、张某某赶至现场,被告人李某某亦电话邀约王某某、某某甲、某某乙(均另案处理)前来帮忙。后王某某、某某甲、某某乙分别带领黄某某、某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至现场。随后,李某甲因对田某某不满,掌掴其面部,王某某、某某甲、某某乙及其所带领的人见状对田某某拳打脚踢,并持甩棍殴打田某某,孙某某、李某乙拉劝时亦被殴打。与孙某某一同前来的谢某某见孙某某被打,遂驾车冲向打斗人群,在擦碰附近居民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后停下,某某甲等人遂持甩棍等打砸谢某某所驾驶的东风日产轿车。后被告人李某某一伙分别逃离现场,期间黄某某被李某乙等人拦截并留下,李某乙等人对黄某某拳打脚踢,后被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带回调查。经鉴定,田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砸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539元。
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街道**小区地下车库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李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等人的陈述;5.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室鉴定意见、武汉市江夏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丽娟
检察官助理:舒欢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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