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东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4月18日,李某某因赌博被东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0元。2018年1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份,被害人张某甲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已起诉)手中承包下来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村*号楼工程建设,张某甲许诺给李某某和刘某某600000元中介好处费用,刘某某和李某某商定好处费由两人平分。2014年3月21日、2015年5月29日、2015年9月23日,刘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授意下分三次从****村共领取了500000万元工程款,刘某某将其中的200000元现金转交给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1月7日,张某甲因领取不到工程款,给其要账的人太多,导致喝农药自杀,后被解救过来。2017年2月14日,刘某某从****村领取了140000元工程款,后将该钱转至李某某提供的刘某丙账户名下。2017年2月20日,李某某在明知道自己收取了340000元好处费的情况下,又强迫被害人张某甲打了一张收到200000元的工程款的条,并提前电话告知时任村书记郎某某,郎某某又安排村会计李某乙于次日给李某某提供的刘某乙的账户转账200000元。李某某安排刘某丙给郎某某送去四张面额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及茶叶一提。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退还了张某甲200000元,被害人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辨认笔录;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提取说明;证人郎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200000元,可以酌情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继刚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全部卷宗3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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