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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宁都县**镇**村**组,住宁都县**镇**宾馆后。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宁都县梅江镇北门纵横天下网吧二部楼梯口对面民房一楼的住所内多次容留卖淫女符某某、陈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李某某每次收取符某某等人5-10元不等的场所费。5月31日7时许,李某某又在住所向卖淫女陈某某、嫖客赖某某提供场所进行卖淫嫖娼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符某某、陈某某、赖某某的证言、现场情况照片、宁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利民

检察官助理:彭雪宁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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