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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街**号,现住址天津市东某某**园**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容留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东某某**园**号楼**门**号其租住处,使用冰壶吸食冰毒。

2019年5月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容留王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东某某**园**号楼**门**号其租住处,使用冰壶吸食冰毒。

2019年5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容留王某某、刘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小区**号楼一房间其租住处内,使用冰壶吸食冰毒。

2019年5月8日-10日,被告人李某某容留王某某在天津市河东区**大厦**号楼**号其租住处,使用冰壶吸食冰毒。

2019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容留王某某在天津市东某某**园**号楼**门**号其租住处,使用冰壶吸食冰毒。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4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辨认笔录3份;

5、公安机关检查笔录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处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毅
代理检察员:孟辰飞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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