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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76********,安徽省含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行政村****号,住安徽省含山县****小区门面房。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3时许,含山县公安局环峰派出所接110指令:在含城**路锦江之星宾馆对面有夫妻吵架,要求出警。接警后,民警管某某带领辅警陈某甲、曹某某、陈某乙,到达报警所指地点含城**路锦江之星宾馆对面的安吉白茶店,经了解系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丈夫邹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民警在现场对夫妻俩进行劝解。被告人李某某怨气未消走出家门,随手捡起木板打砸停放在久居宾馆门口的邹某某车子,陈某甲立即上去劝阻,其间,李某某用木板朝陈某甲的头部打了一下,致陈某甲右眼受伤。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接环峰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同日赔偿陈某甲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整。

2019年5月23日经含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民警察证、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病历、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甲、邹某乙、管某某、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含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接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第一次讯问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生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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