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乡**村**组(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妻子、弟弟一同到河南省商城县**乡**村**组北边山上给其已去世的父亲上坟,李某甲引燃火纸后,不慎引起**乡**村、**村发生森林火灾。经商城县林业调查规划队鉴定:商城县**乡**村和**村失火现场过火林地总面积为9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8亩,有林地树种为阔杂、马尾松,宜林地面积34亩。该处属国家级公益林。失火后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与救火,且造成损失不大,**乡**村、**村均不要求其赔偿。
2019年4月28日,经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案发经过等;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失火现场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上坟烧纸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92亩,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肖 锐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计76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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